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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先实施征地后补办征地手续,合法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8-26

  征收方在征收土地时先实施征地然后再补办征地手续是不合法的行为,根据相关的规定在进行征地活动时应该先取得相应的征地手续,并将征地补偿费用发放给被征收方后才能进行实施征地。

  一、征收方先实施征地后补办征地手续,合法吗?

  当事人的土地即使被国务院作出的征地批复全部征收,市政府和国土局的先占地后取得征地手续,先发放补偿费后取得征收土地方案,都违反了程序的规定。

  例如房屋征收的决定阶段,包括申请、规划、拟定征收补偿方案、风险评估、资金到位等,缺一不可。实践中很常见的是地方负责拆迁工作的部门违规操作或者偷换概念,例如以某个意见代替相关征收文件,“先上车,后补票”等,这不仅是对行政权力的亵渎,也对广大被拆迁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二、相关规定

  按照土地的用途不同,又分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简单地理解就是,重大项目,国务院批;一般项目,省级政府批。

   三、在农转建之后,就要办理征收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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