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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被“以租代征”的土地还能要回来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8-26

  受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性质的限制,不得私自改变其用途,而若是要租赁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来使用,则必须要符合规定的情形,满足有关要求才行。像那种以租代征的方式,本身就是违法的,而签订的相关合同也属于无效,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要回自己的土地。

  一、农民被“以租代征”的土地还能要回来吗

  说到“以租代征”,农民朋友大都不陌生。因为现在很多农村的地区都在推进城镇化,征收拆迁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而在这样的背景后,对农民的土地“以租代征”,应运而生。

  简单点说“以租代征”就是指通常情况下,如果需要进行农用地转用的,需依法经过土地征收程序,并办妥农用地转用相关审批手续,而“以租代征”则是规避了法定的征收转用程序,以签订“租赁”合同的方式从农民手中获取土地,并直接将农用地投入市场作为非农业用地使用。这里征收方可通过“租赁”形式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

  实践中,有很多地方政府和村委会一起牵头,由村民和用地单位签订“租地协议”,直接从村民手里租用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合同期限短则数年长则几十年,每年支付出租人一部分“租金”;近来,随着政策的变化,临近征地拆迁的时候,就会有相关人员告知:“为了生态农业、高效农业或者是为了修建公共设施等等,需要租用农民土地进行建设……”或者会突然知道某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了协议租赁土地;也有基层政府直接租赁、转租农村集体土地等等的现象……这就是典型的“以租代征”。

  “以租代征”这种用地方式自始至终是不符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制度要求的,既侵犯农民合法权益,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租地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

  因此,如果地方政府或其他用地单位违法租用农民土地,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例外情形,那么农民朋友们应当明确,这样的“租地合同”是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要回自己的土地。

  二、土地被“以租代征"后,如何维权

  “以租代征”严格说来,就是土地违法行为。“以租代征”是指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近年来凸现的一种违法新形式。

  所谓“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其实质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

  其结果必然会严重冲击用途管制等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当前,国家严把土地供应“闸门”,而“以租代征”却在各地竞相“上演”,已成为一种普遍的违法形式。

  你可以向国土部门反映,也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关于以租代征在农村地区是比较常见的,但由于农村中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这种通过租赁方式代替土地征收的,通常认定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租地合同”也是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因而该合同可以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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